如下是“深稅二稽罰告[2023]10號”公告的內容:深圳市XX貿易有限公司:你公司2019年至2021年通過支付寶賬戶分別取得不含稅貨物銷售收入22.36萬元,957.08萬元,590.74萬元,未按期足額進行申報納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造成所屬期2019年9月至2021年12月合計少繳增值稅195.18萬元,造成所屬期2022年4月多退留抵稅額7.35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擬對你公司上述稅款1倍的罰款合計218.75萬元。
如下是“深稅二稽罰告[2022]404號”的內容: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經查,你公司2020年1月-2021年12月通過現金收款并未入賬,在賬上隱瞞銷售收入,未如實申報納稅,造成你公司2020年8月至12月少計銷售收入18.3萬元(含稅)。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六條的規定,造成所屬期2020年7月-2022年1月合計少繳著呢購置稅2.02萬元,2022年4月多退留抵稅額0.08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你公司上述少繳稅款定性為偷稅,擬對你公司處以上述稅款1倍的罰款合計2.23萬元。
佛稅一稽罰告〔2022〕138號:佛山市某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經查在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通過莫某某私人賬戶收取交易款59.76萬元,且不入公司賬戶亦未進行申報納稅。經稅務部門檢查,該單位未提供2020年至2022年應申報而未進行納稅申報的業務資料和相關成本費用等的有關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你單位在賬簿上少列收入,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是偷稅。你單位積極配合稅務機關檢查,少繳稅款占應納稅款10%以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修訂<廣東省稅務系統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2號)第六條及附件《廣東省稅務系統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45項規定,對你單位的偷稅行為擬處以偷稅金額21078.94元百分之六十的罰款12647.36元。
以上案例的深刻教訓,告誡老板們,一定引以為鑒!
首先,我們納稅人都要明白幾個基本常識,不開發票不代表不交稅,私人賬戶收款不代表可以不記賬。
尤其是現在“金四”來了!現金、微信及支付寶等私戶收款隱瞞收入逃稅的方式,再也沒有隱蔽性了!在“金四”監控下,這些行為都暴露無遺!“金四”的威力到底有多大,很多人都只有模糊的認識,網上廣泛傳播的有這些功能:實現了對非稅業務的全面監控,建立起了企業、銀行、稅務等信息聯網,加強了對個人數據信息的監控,實現了全業務、全流程、全數據的“云化”打通,實現了智能辦稅、智能監管……但實際效果究竟如何,最好還是用事實來證實才最有說服力,只不過不知道有哪些企業會不幸成為證實“金四”威力的證據! 那么,在“金四”全方位的監管下,還有企業老板認為現金收款和支付寶收款不入賬逃稅很“安全”嗎?還有企業敢繼續用私戶、現金、微信和支付寶收款不入賬的方式逃稅嗎?